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因欠繳保險費及滯納金,經保險人依本法第二十三條 規定暫行拒絕給付者,暫行拒絕給付期間內之保險費仍應照計,被保險人 應領之保險給付,俟欠費繳清後再補辦請領手續。
參照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規定,定明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如因積欠本保 險或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之保險費及滯納金,經保險人暫行拒絕給付者,應先將其 欠費繳清後再補辦請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