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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4 年 05 月 29 日修正)
第 32 條
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因欠繳保險費及滯納金,經保險人依本法第二十三條
規定暫行拒絕給付者,暫行拒絕給付期間內之保險費仍應照計,被保險人
應領之保險給付,俟欠費繳清後再補辦請領手續。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3 月 11 日
參照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規定,定明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如因積欠本保
險或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之保險費及滯納金,經保險人暫行拒絕給付者,應先將其
欠費繳清後再補辦請領手續。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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