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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32 條
網絡醫院開設職業傷病門診及辦理職業病通報,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
助。
前項網絡醫院於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及其他離島地區開設之資格條件
,中央主管機關得酌予放寬,並得加給補助費用。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
一、為利認可醫療機構建置職業傷病診治網絡,提供職業傷病勞工親近性之因果關係
    診斷及轉介服務,並提升職業病通報率,定明網絡醫院開設職業傷病門診及辦理
    職業病通報,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網絡醫院開設之資格條件、補助項目
    及作業程序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補助作業要點。
二、為提升離島地區職業傷病診治服務之近便性,爰於第二項定明中央主管機關對於
    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及其他離島地區網絡醫院開設之資格條件得酌予放寬,
    並得加給補助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