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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婦女再就業獎勵實施要點 (民國 112 年 10 月 0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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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雇主於同一工時調整職缺之婦女離職後,以該同一職缺再僱用其
        他婦女,且符合本要點規定者,仍得申請雇主工時調整獎勵。但
        合併前已領取工時調整獎勵之期間,最長以十二個月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