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依本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另新增勞工身心健康保護專章,以茲明確,爰刪除本 條,並移列至第十二章之一第三百二十四條之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