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96 年 0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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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字修正,將穿著修正為穿戴,將工作衣修正為工作衣著;餐廳等工作人員應穿
戴清潔之工作衣著,包括口罩、帽、衣服、褲子及鞋等(第十二款)。
二、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修正為下列。
- 民國 103 年 07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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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一條後段規定:「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
理法所訂定之「食品業者良好衛生規範」,針對員工餐廳等從業人員之健康檢查、具
傳染或帶菌期間之疾媒防治、工作衣帽之規範及預防食品污染之行為規範等事項,已
有完整規定,且原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人員不得由具傳染性疾病者擔任,有影響勞工就
業權益之虞,爰刪除第十一款及第十二款之規定,另於第三百二十六條之九增列相關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