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雇主對於連續站立作業之勞工,應設置適當之坐具,以供休息時使用。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本法修正,新增身心健康保護措施專章,爰移列第三百二十四條有關休息之 規定於第十二章之一第三百二十四條之五,並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