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雇主使勞工從事戶外作業,為防範環境引起之熱疾病,應視天候狀況採取 下列危害預防措施: 一、降低作業場所之溫度。 二、提供陰涼之休息場所。 三、提供適當之飲料或食鹽水。 四、調整作業時間。 五、增加作業場所巡視之頻率。 六、實施健康管理及適當安排工作。 七、採取勞工熱適應相關措施。 八、留意勞工作業前及作業中之健康狀況。 九、實施勞工熱疾病預防相關教育宣導。 十、建立緊急醫療、通報及應變處理機制。
一、本條新增。 二、因應氣候變遷及避免勞工於夏季期間,於戶外高氣溫下從事作業,因身體溫度上 升引發熱中暑、熱衰竭或熱痙攣等相關熱疾病,爰參考日本及美國訂定之危害預 防相關指引,增訂本條文,明定雇主應視天候狀況,採取相關措施,以保護於戶 外高溫氣候下從事作業勞工之安全與健康。
一、環境引起之熱疾病不限於夏季月份,爰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七款增列採取勞工熱適應相關措施,以強化熱疾病危害預防,餘款次遞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