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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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324-6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戶外作業,為防範環境引起之熱疾病,應視天候狀況採取
下列危害預防措施:
一、降低作業場所之溫度。
二、提供陰涼之休息場所。
三、提供適當之飲料或食鹽水。
四、調整作業時間。
五、增加作業場所巡視之頻率。
六、實施健康管理及適當安排工作。
七、採取勞工熱適應相關措施。
八、留意勞工作業前及作業中之健康狀況。
九、實施勞工熱疾病預防相關教育宣導。
十、建立緊急醫療、通報及應變處理機制。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7 月 01 日
一、本條新增。
二、因應氣候變遷及避免勞工於夏季期間,於戶外高氣溫下從事作業,因身體溫度上
    升引發熱中暑、熱衰竭或熱痙攣等相關熱疾病,爰參考日本及美國訂定之危害預
    防相關指引,增訂本條文,明定雇主應視天候狀況,採取相關措施,以保護於戶
    外高溫氣候下從事作業勞工之安全與健康。
民國 108 年 04 月 30 日
一、環境引起之熱疾病不限於夏季月份,爰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七款增列採取勞工熱適應相關措施,以強化熱疾病危害預防,餘款次遞移。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