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雇主使勞工從事外送作業,應評估交通、天候狀況、送達件數、時間及地 點等因素,並採取適當措施,合理分派工作,避免造成勞工身心健康危害 。
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近期屢有食品外送作業之勞工,因工作負荷及送達時限之壓力等因素,而致 發生交通意外事件,為避免造成勞工身心健康危害,宜採取適當之評估及合理之 工作分派(如透過資訊系統之應用程式設計或演算法則)等措施,以避免發生災 害或危及勞工安全與健康,爰增訂本規定。
鑑於外送平臺業者近來運送商品已逐漸多元,擴及生鮮及雜貨等物品,不侷限於食品 ,為擴大保護外送作業樣態,爰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