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各業特殊環境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及特殊危險、有害作業場所安全衛生設施 標準,中央主管機關依其性質另行規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