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事業單位交付無僱傭關係之個人親自履行外送作業者,外送作業危害預防 及身心健康保護措施準用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三及第三百二十四條之七之規 定。
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新經濟型態食品外送作業,亦有可能事業單位交付無僱傭關係之個人從事工 作,並由其親自履行勞務完成工作之情形,為預防其發生職業災害,爰增訂本規 定。
鑑於外送平臺業者近來運送商品已逐漸多元,擴及生鮮及雜貨等物品,不侷限於食品 ,為擴大保護外送作業樣態,爰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