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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修正)
第 326 條
本規則規定之一切有關安全衛生設施,雇主應切實辦理,並應經常注意維
修與保養。如發現有異常時,應即補修或採其他必要措施。如有臨時拆除
或使其暫時喪失效能之必要時,應顧及勞工身體及作業狀況,使其暫停工
作或採其他必要措施,於其原因消除後,應即恢復原狀。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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