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則規定之一切有關安全衛生設施,雇主應切實辦理,並應經常注意維 修與保養。如發現有異常時,應即補修或採其他必要措施。如有臨時拆除 或使其暫時喪失效能之必要時,應顧及勞工身體及作業狀況,使其暫停工 作或採其他必要措施,於其原因消除後,應即恢復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