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自營作業者,準用本規則有關雇主義務之規定。 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比照該事業單位之勞工, 適用本規則之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本法修正,明定自營作業者準用本規則雇主責任;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 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比照勞工,適用本規則規定,以明權利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