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刪除)
一、本條新增。 二、依本法第一條後段規定:「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爰移列第二十 八條至第十三章附則,並酌作文字修正。
一、本條刪除。 二、本法第一條後段規定,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爰刪除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