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刪除)
一、本條新增。 二、依本法第一條後段規定:「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查食品安全衛 生管理法暨該法所定之「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準則」,已定有員工餐廳、廚房及 其從業人員之衛生管理特別規定,爰明定事業單位設有員工餐廳者,其衛生設施 及該等人員之管理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一、本條刪除。 二、本法第一條後段規定,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爰刪除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