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雇主應規定勞工遵守下列事項,以維護依本規則規定設置之安全衛生設備 : 一、不得任意拆卸或使其失去效能。 二、發現被拆卸或喪失效能時,應即報告雇主或主管人員。
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修正為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