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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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328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七月
三日施行;一百零八年四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第二百七十七條之一,自一
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一年八月十二日修正發布之第一百二十八
條之九,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發布之第
二百二十七條之一,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7 月 01 日
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配合本法施行日。
民國 108 年 04 月 30 日
基於事業單位配合第二百七十七條之一新增採取呼吸防護相關措施,需有相關配套,
爰預留緩衝施行日期,俾利事業單位預先準備,以資因應。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鑑於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所定訓練單位於一百十一年七月七日起始得辦理
    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之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考量其訓練量能,爰於
    第二項預留本規則第一百二十八條之九施行之緩衝期間,俾利事業單位派員接受
    訓練,以資因應,餘依法制體例酌作文字修正。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一百十九條所定車輛系營建機械及第一百八十一條之一所定金屬之加熱熔融、
    熔鑄作業之各項安全防護裝置,為該等機械既有設備,本次增訂前開條文,係為
    確保設備功能正常,保障工作者作業安全,爰該等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三、考量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一新增雇主對於工廠鋼構屋頂應設置安全防護設施規定,
    需使雇主有一定期間以配合辦理,爰另定施行日期為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