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一百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修正公布第 2、6、9、22、23、24、26、27、32、39、40、41、43~46、48、49、51 條條文;增訂第 15-1、22-1~22-3、27-1、51-1 條條文及第二章之一章名,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雇主應負責宣導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之規定,使勞工周知。
職業安全衛生有關規章,除雇主應深切瞭解外,亦應宣導使勞工認識,俾知遵守。
條次變更。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