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稱安全衛生人員,指事業單位內擬訂、規劃及推 動安全衛生管理業務者,包括下列人員: 一、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二、職業安全管理師。 三、職業衛生管理師。 四、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本法之修正,作條次修正。 三、增列有關職業安全衛生人員之定義,並將各款之「勞工」修正為「職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