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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修正)
第 33 條
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稱安全衛生人員,指事業單位內擬訂、規劃及推
動安全衛生管理業務者,包括下列人員:
一、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二、職業安全管理師。
三、職業衛生管理師。
四、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本法之修正,作條次修正。
三、增列有關職業安全衛生人員之定義,並將各款之「勞工」修正為「職業」。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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