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雇主對車輛通行道寬度,應為最大車輛寬度之二倍再加一公尺,如係單行 道則為最大車輛之寬度加一公尺。車輛通行道上,並禁止放置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