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民國 109 年 08 月 20 日修正)
第 33 條
雇主對於具有伸臂之移動式起重機之使用,伸臂之傾斜角不得超過該起重
機明細表內記載之範圍。但吊升荷重未滿三公噸者,以製造者指定之伸臂
傾斜角為準。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85 年 04 月 17 日
一、條次變更及文字修正,本條規定傾斜角之限制。
二、起重機之伸臂起伏,應在使用範圍內,以防止傾斜角超過規定範圍,造成翻倒或
    其他事故,傾斜角範圍記載於檢查機構核定之明細表上;吊升荷重未滿三公噸者
    ,因無明細表,應依製造者提供之荷重性能表、性能曲線表等記載之範圍為準。
民國 97 年 05 月 08 日
條次變更,由原第五十條移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