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對於具有伸臂之移動式起重機之使用,伸臂之傾斜角不得超過該起重 機明細表內記載之範圍。但吊升荷重未滿三公噸者,以製造者指定之伸臂 傾斜角為準。
一、條次變更及文字修正,本條規定傾斜角之限制。 二、起重機之伸臂起伏,應在使用範圍內,以防止傾斜角超過規定範圍,造成翻倒或 其他事故,傾斜角範圍記載於檢查機構核定之明細表上;吊升荷重未滿三公噸者 ,因無明細表,應依製造者提供之荷重性能表、性能曲線表等記載之範圍為準。
條次變更,由原第五十條移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