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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修正)
第 33 條
雇主於作業室內施炸後,為防止缺氧或有害氣體之危害,在確認該作業室
內之空氣恢復至正常狀態前,應嚴禁任何人進入作業室。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84 年 10 月 28 日
「在該作業室內之空氣未恢復至正常狀態前」修正為:「在確認該作業室內之空氣恢
復至正常狀態前」。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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