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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民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修正)
第 33 條
雇主於人字臂起重桿設置完成或變更設置位置時,應填具人字臂起重桿竣
工檢查申請書(附表三),檢附下列文件,向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竣工檢
查:
一、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外國進口者,檢附品管等相關文件)。
二、設置場所平面圖及基礎概要。
三、人字臂起重桿明細表(附表十九)。
四、設置固定方式。
五、強度計算基準及組配圖。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
配合法制體例調整用語。

【附表三修正說明】
一、配合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四款之修正,將「升降機」修正為「營建用升降
    機」。
二、目前丁 4  紙張規格已非通用標準,爰刪除相關規定。
【附表十九修正說明】
一、目前丁 3  紙張規格已非通用標準,爰刪除相關規定。
二、本表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檢查管理資訊系統之表單格式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