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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試場規則 (民國 92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第 33 條
試題有錯誤、遺漏或印製不清晰,致無法確切辨明題意,應即由監場人員
聯繫試務辦理單位查證處理,不得逕行更正;其於測試開始之鈴響後四十
五分鐘內,未更正或未告知全部應檢人更正試題者,該題一律給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