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本保險開辦時,中央主管機關自勞工保險基金提撥之專款。 二、保險費與其孳息收入及保險給付支出之結餘。 三、保險費滯納金。 四、基金運用之收益。 五、其他有關收入。 前項第一款所提撥之專款,應一次全數撥還勞工保險基金。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因應本保險開辦初期之財務運作需求,前依原條文第二項規定,循預算程序自 勞工保險基金提撥專款新臺幣三百八十三億元,作為本保險基金之來源。因該筆 款項本屬勞工保險基金之責任準備金,且本保險為有異於勞工保險之短期保險制 度,於財務上係採隨收隨付制,惟目前基金累存約新臺幣一千億元,爰修正第二 項規定,將本保險開辦初期自勞工保險基金提撥之專款,一次全數撥還勞工保險 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