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法 (民國 111 年 01 月 12 日修正)
第 33 條
就業保險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本保險開辦時,中央主管機關自勞工保險基金提撥之專款。
二、保險費與其孳息收入及保險給付支出之結餘。
三、保險費滯納金。
四、基金運用之收益。
五、其他有關收入。
前項第一款所提撥之專款,應一次全數撥還勞工保險基金。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8 年 04 月 22 日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因應本保險開辦初期之財務運作需求,前依原條文第二項規定,循預算程序自
    勞工保險基金提撥專款新臺幣三百八十三億元,作為本保險基金之來源。因該筆
    款項本屬勞工保險基金之責任準備金,且本保險為有異於勞工保險之短期保險制
    度,於財務上係採隨收隨付制,惟目前基金累存約新臺幣一千億元,爰修正第二
    項規定,將本保險開辦初期自勞工保險基金提撥之專款,一次全數撥還勞工保險
    基金。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