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三 雇主使勞工從事局限空間作業時,應於每一班次指定現場作業主
管從事下列監督作業:
(一) 決定作業方法並指揮勞工作業。
(二) 第十九點至第二十四點事項。
(三) 當班作業前確認換氣裝置、測定儀器、空氣呼吸器等呼吸防護
具、安全帶、救生索等救援設備或器具及其他防止職業災害的
器具或設備之狀況,並採取必要措施。
(四) 監督勞工對防護器具或設備之使用狀況。
(五) 其他預防局限空間作業勞工危害之必要措施。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第三十條、缺氧症預防規則第二十
條、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第二十一條、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八條及第二百二十八條、營造安全
衛生設施標準第一百零二條及第一百零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