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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民國 112 年 11 月 02 日修正)
第 33 條
學科測試應檢人應於預備鈴響時,依准考證號碼就坐。測試時間開始後十
五分鐘尚未入場者,不准入場,測試時間開始後四十五分鐘內,不准出場
。但學科測試以電腦線上方式實施測試者,不受測試時間開始後四十五分
鐘內不准出場之限制。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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