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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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吊籠之超速安全裝置有兩種類型,第一種類型為自動控制其速度之裝置,第二種
類型為自動制止其下降之裝置,設計者應擇一置備,為符合法制體例分款敘明,
並酌修文字。
二、吊籠之升降裝置為捲胴式且設置四條卸放工作台用鋼索者,其相較升降裝置為循
環式者,鋼索磨耗程度較低及不易打滑,且其安全性已較二條卸放工作台用鋼索
者提高,故如設置自動制止下降裝置時,尚無需裝設於另二條獨立之救命用鋼索
,另查日本及歐盟亦無規定自動制止下降裝置需裝設於二條獨立之救命用鋼索,
爰增列但書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