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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舊船解體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79 年 07 月 27 日廢止)
第 33 條
雇主使勞工以氧炔焰從事切割工作時,其對有關乙炔發生及熔切作業,應
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八章第六節之規定辦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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