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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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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本署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職業訓練經費採就地審計方式辦理,地方
        政府應將憑證獨立裝訂成冊,並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管。
        地方政府應依各府核銷作業機制,規範訓練單位辦理結銷時需繳
        交之核銷文件;訓練單位如有編列以下費用項目,核銷時應檢附
        相關資料如下:
    (一)鐘點費:應檢附每位師資簽名之鐘點費印領清冊正本及 TIMS
          系統列印之課程表。
    (二)保險費:
          1.勞工保險費應依訓練單位實際為學員投保日數之費用核銷,
            且應檢附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及勞工保險費每月繳費收據,
            尚未取得勞工保險費單據者,可先行郵政劃撥繳交,以劃撥
            單收據辦理核銷。訓練單位如有欠繳勞工保險費情事,將列
            為未來採購評選(審)之參考。
          2.訓練單位如有為學員投保平安意外保險者,應一併檢附相關
            投保單據。
    (三)就業輔導費:應檢附結訓學員輔導就業成果名冊、辦理第二十
          四點所列三項就業輔導措施之證明文件及相關就業證明文件;
          如屬結訓學員係未能判定就業,但確實參加訓練單位依計畫辦
          理相關就業輔導活動之情形時,訓練單位應檢附相關活動照片
          、簽到簿、廠商名冊、活動紀錄等資料證明。
    (四)材料費:應檢附參訓學員每人份預定材料表及(或)共同材料
          分攤表、各項材料費單價及每人份材料總價憑核,訓練時並得
          依實際需要,以異動項目不超過百分之四十及調整後不低於原
          核定總價之原則下,逕行調整並報地方政府辦理異動登錄。如
          異動結果每人份材料總價低於原核定總價,應依規定辦理差額
          扣款;結案時應檢附每位學員簽名之領料確認單正本,併同辦
          理核銷。
    (五)宣導費:應檢附宣導品樣張或宣導活動相片等相關費用支出之
          佐證資料。
    (六)個案輔導費:應檢附輔導紀錄、開發廠商名單等足資證明其輔
          導工作之相關資料。
    (七)工作人員費或職場實習指導費:應檢附工作項目、實習指導或
          輔導紀錄等文件。
        經費核銷及結報程序如下:
    (一)地方政府應留存核銷及就業證明文件,備妥該班次之訓練經費
          支出明細表(如附件十三)、結訓學員名冊等二表,再填具訓
          練經費核銷總表(如附件十四),並由地方政府承辦訓練業務
          有關人員核章後函送對口分署辦理經費結報。
    (二)第一次經費結報應於請領第二期款項時,併同辦理第一期所撥
          付款項之結銷作業;第二次經費結報應於請領第三期款項時,
          併同辦理第二期所撥付款項之結銷作業,並就第三期應撥付款
          項與結報剩餘款項請撥差額,年度結束前應配合對口分署會計
          作業規定辦理結報事宜。
    (三)地方政府應配合三期經費核撥及核銷作業程序,於請領第二期
          及第三期款項時,將規劃控管作業費實際支用情形(含支用款
          項明細表)函送對口分署辦理結報,年度結束前再併同訓練經
          費函報分署辦理結報。
    (四)對口分署於收到地方政府訓練經費結報表件後,應另填具一份
          經費審查紀錄表,經相關業務承辦人員審查無誤後,彙整轄區
          內各地方政府所辦理之班次資料,函報本署辦理結案。
    (五)地方政府之訓練經費及規劃控管作業費有剩餘款時,應於年度
          結束前一併繳回對口分署入就業安定基金專戶。但為因應轄區
          失業者參訓需求而需運用剩餘款增開訓練班次者,應於規劃招
          標前,將訓練班次及所需經費等項,報經對口分署核定後辦理
          ,經核定之計畫內容如有變更時亦同;未經對口分署核定辦理
          之訓練班次,不予補助。
    (六)當年度核定之訓練班次,應於當年度開班;如屬跨年度開班之
          訓練班次,該訓練班次之核定經費將不予補助。
    (七)已發生契約關係致未能於年度內結訓之班次,得繼續辦理,惟
          應於提送年度計畫時納入預算需求項目規劃,始得由下年度補
          助款額度內,支應當年度七月至十二月份結訓班次之就業輔導
          費及跨年度結訓班次所需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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