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三、訓練單位應詳加查核參訓學員之身分資格,如經查獲學員有下列
情事之一,分署應不予支付或減少已查獲學員人數之個人訓練成
本:
(一)提供個人身分資料供他人參訓或代他人參訓。
(二)為自己或他人以偽造文書或不實資料參加訓練或申領補助者。
(三)參訓期間實際到課情形與簽名內容不符、代他人或請他人代為
簽名者。
(四)其他未符合本基準規定並經分署認定情節大者。
訓練單位有辦理職業訓練不善,經分署書面通知限期改善,屆期
未改善、提供資料虛偽不實、浮報經費、廣告不實或其他違反規
定等情事者,分署得視其情節,依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一)列為履約績效及採購評選(審)之評分參考。
(二)不予支付或減少契約價金。
(三)解除或終止契約。
(四)停止辦理原核定之訓練班次。
(五)依政府採購法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訓練單位有第一項或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情形,經分署書面
通知限期繳回已受領之費用,屆期仍未繳回者,依政府採購法相
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