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12 月 04 日
一百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第 7、9、29、36 條條文,施行日期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四日施行。
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依法退休或年滿五十五歲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 應辦理下列事項,必要時得指定或委託相關機關(構)、團體推動之: 一、區域銀髮就業市場供需之調查。 二、銀髮人力資源運用創新服務模式之試辦及推廣。 三、延緩退休、友善職場與世代合作之倡議及輔導。 四、就業促進之服務人員專業知能培訓。 五、銀髮人才服務據點工作事項之輔導及協助。
中央主管機關應以互助合作、社區融合之原則推動銀髮人才服務事項,爰定明服務對 象、推動之業務及其辦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