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依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應補助之保險費,由保險人按月開具保險 費繳款單,於次月底前送請中央政府依規定撥付。 前項中央政府應補助之保險費,經保險人查明有差額時,應於核計下次保 險費時一併結算。
參照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六條規定,於第一項定明中央政府對應補助保險費 之撥付方式,並於第二項定明差額之處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