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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4 年 05 月 29 日修正)
第 33 條
中央政府依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應補助之保險費,由保險人按月開具保險
費繳款單,於次月底前送請中央政府依規定撥付。
前項中央政府應補助之保險費,經保險人查明有差額時,應於核計下次保
險費時一併結算。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3 月 11 日
參照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六條規定,於第一項定明中央政府對應補助保險費
之撥付方式,並於第二項定明差額之處理方式。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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