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得對認可醫療機構之人員資格及服務情形,實施查核。 認可醫療機構對於前項查核,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一項查核結果,認可醫療機構有應改善事項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令其限 期改善。
一、為確認認可醫療機構之人員資格及服務情形是否符合相關規定,維持其職業傷病 診治服務品質,爰於第一項定明中央主管機關得對認可醫療機構實施查核。 二、第二項定明認可醫療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中央主管機關之查核。 三、第三項定明認可醫療機構經查核後有應改善事項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 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