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三、雇主申請雇主工時調整獎勵,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發給;
已發給者,經撤銷或廢止後,應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一)不實申領。
(二)僱用之婦女,為其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
(四)領取雇主工時調整獎勵期間,有與所僱勞工實施減班休息,或
有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所稱大量解僱勞工之情事。
(五)申請雇主工時調整獎勵前,未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原住
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比例進用規定,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
民或繳納差額補助費、代金。
(六)未依規定為所僱用婦女,依法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勞工
職業災害保險。
(七)其他違反本要點規定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