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
「主管官署」修正為「主管機關」以免國際人士對工會管制嚴格之誤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一條移列。 二、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應屬自始無效,無待 主管機關審查或函請變更,爰酌作文字修正。至於原規定所定章程違背法令情形 ,因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已有章程決議事項,可為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決議所涵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