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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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會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第 34 條
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64 年 05 月 21 日
「主管官署」修正為「主管機關」以免國際人士對工會管制嚴格之誤解。  
民國 99 年 06 月 23 日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一條移列。
二、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應屬自始無效,無待
    主管機關審查或函請變更,爰酌作文字修正。至於原規定所定章程違背法令情形
    ,因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已有章程決議事項,可為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決議所涵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