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一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本法之修正與工會法、勞資爭議處理法之修正有密切相關,為避免三法修正公布 施行之日期不一致而窒礙難行,爰修正本法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以配合其 他二法之同時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