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73 年 0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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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照「工廠法」第九條訂定,為顧及部分勞工尚在求學時期,無法每週晝夜更換工作
時間,第一項特設但書規定,以利執行。
- 民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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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使各種型態之輪班勞工均能受到本條規定之保障,將原條文第一項「晝夜」二
字刪除。
二、原條文第二項規定「適當」之休息時間,屬不確定之法律概念。為明確相關規定
使勞資雙方可資遵循,修正為「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
三、增列第三項,給予勞方遵循本條規定排班之緩衝時間。
-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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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