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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修正)
第 34 條
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定安全衛生管理,由雇主或對事業具管理權限之
雇主代理人綜理,並由事業單位內各級主管依職權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執
行。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本法之修正,作條次修正。
三、明確規定有關事業單位各級主管對於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之權責,並酌作文字
    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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