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定安全衛生管理,由雇主或對事業具管理權限之 雇主代理人綜理,並由事業單位內各級主管依職權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執 行。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本法之修正,作條次修正。 三、明確規定有關事業單位各級主管對於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之權責,並酌作文字 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