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檢機構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央主管機關得予獎勵: 一、執行代行檢查業務,表現優良有具體事蹟者。 二、自行研究有關檢查技術規範提出心得,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具有貢獻 者。 三、發現事業單位安全衛生缺失,能主動協助改善,消弭重大災害發生者 。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 有前項情形之代檢員,得由代檢機構選送相關訓練機構進修或專題研究與 其工作性質相關之學識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