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修正)
第 34 條
雇主對不經常使用之緊急避難用出口、通道或避難器具,應標示其目的,
且維持隨時能應用之狀態。
設置於前項出口或通道之門,應為外開式。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