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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第 34 條
雇主對不經常使用之緊急避難用出口、通道或避難器具,應標示其目的, 且維持隨時能應用之狀態。 設置於前項出口或通道之門,應為外開式。
法規類別
全選
行政函釋(0)
相關法條(0)
歷史法條(2)
期 間
自民國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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