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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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民國 110 年 09 月 16 日修正)
第 34 條
雇主對設置特定化學設備之作業場所,為因應丙類第一種物質及丁類物質
之漏洩,應設搶救組織,並每年對有關人員實施急救、避難知識等訓練;
其相關執行紀錄,應保存三年。
顯示立法理由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