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對設置特定化學設備之作業場所,為因應丙類第一種物質及丁類物質 之漏洩,應設搶救組織,並每年對有關人員實施急救、避難知識等訓練; 其相關執行紀錄,應保存三年。
搶救組織屬事業單位內因應丙類第一種及丁類物質漏洩之臨時編組,各種搶救工作也 屬非常態性,為確保有關人員具相關知能,使搶救組織發揮功能,爰針對急救、避難 知識等訓練,新增應每年實施,並將相關執行紀錄保存三年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