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法規名稱:
鉛中毒預防規則 (民國 113 年 06 月 13 日修正)
第 34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鉛作業時,應於作業場所外設置合於下列規定之休息室:
一、休息室之出入口,應設置沖洗用水管或充分濕潤之墊蓆,以清除附著
    於勞工足部之鉛塵,並於入口設置清除鉛塵用毛刷或真空除塵機。
二、休息室之地面構造應易於使用真空除塵機或以水清洗者。
雇主應使勞工於進入休息室前,將附著於工作衣上之鉛塵適當清除。
前項規定,雇主應揭示於勞工顯而易見之處所。
第一項與第二項之規定,於鉛作業場所勞工無附著鉛塵之虞者,不適用之
。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3 年 06 月 13 日
一、考量真空除塵機能有效清除附著在工作衣上之鉛塵,可作為勞工進入休息室前清
    除鉛塵方式之一,爰修正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二、第二項至第四項未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