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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民國 111 年 09 月 14 日修正)
第 34 條
自可燃性氣體製造設備之高壓氣體設備 (不含供作其他高壓氣體設備之冷
卻用冷凍設備。) 之外面至其他可燃性氣體製造設備之高壓氣體設備 (以
可燃性氣體可流通之部分為限。) 應保持五公尺以上之距離,與氧氣製造
設備之高壓氣體設備 (以氧氣可流通之部分為限。) 應保持十公尺以上距
離。但依第八十條之導管設置規定設置之配管,不在此限。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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