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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民國 110 年 09 月 10 日修正)
第 34 條
雇主對切割物應隨時搬離現場,不得阻塞通路,並注意清除切割之尖銳金
屬碎片。在通路附近之切割尖銳物或洞隙,均應有明顯標示或圍柵。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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