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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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民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12 月 23 日

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第 3、6、12、19、20、29、69、82
、168 條條文,依第 168  條規定:第 3、19、29  條自發布後一年施行
第 34 條
人字臂起重桿竣工檢查項目為構造與性能之檢查、荷重試驗及其他必要之
檢查。
前項荷重試驗,指將相當於該人字臂起重桿額定荷重一點二五倍之荷重(
額定荷重超過二百公噸者,為額定荷重加上五十公噸之荷重)置於吊具上
實施吊升、旋轉及起伏等動作試驗。
第一項之檢查,對外國進口具有相當檢查證明文件者,檢查機構得免除本
條所定全部或一部之檢查。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
配合法制體例調整用語。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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