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12 月 23 日
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第 3、6、12、19、20、29、69、82、168 條條文,依第 168 條規定:第 3、19、29 條自發布後一年施行。
人字臂起重桿竣工檢查項目為構造與性能之檢查、荷重試驗及其他必要之 檢查。 前項荷重試驗,指將相當於該人字臂起重桿額定荷重一點二五倍之荷重( 額定荷重超過二百公噸者,為額定荷重加上五十公噸之荷重)置於吊具上 實施吊升、旋轉及起伏等動作試驗。 第一項之檢查,對外國進口具有相當檢查證明文件者,檢查機構得免除本 條所定全部或一部之檢查。
配合法制體例調整用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