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用技術性職位人員,取得乙級技術士證者,得比照專科學校畢業程度遴 用;取得甲級技術士證者,得比照大學校院以上畢業程度遴用。
目前一般機構遴用技術人員,主要均係以學歷為依據,依本法政府既辦理技能檢定, 用作測試技能程度,合格者發給證書,爰規定進用技術性職位人員,取得技術士證者 ,得比照相當學校畢業程度遴用,以建立技能價值觀念,減輕升學主義壓力。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