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81 年 05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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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管理,在國民政府時期,即訂有「私設職業介紹所暫行
辦法」、「傭工介紹所規則」,規定其設立須經主管機關許可。政府遷臺後,嗣
因部分傭工介紹所有侵害人民權益情形,乃將傭工介紹所納入特定營業管理。
二、民國七十四年,行政院核定「特定營業管理改進措施」,將傭工介紹所改為一般
商業管理,即傭工介紹所之設立無須由主管機關許可,即可依商業管理規定營業
。
三、目前各先進或鄰近國家如日本、西德、英國、韓國、新加坡等私立就業服務機構
之設立,均規定須經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許可,將其納入就業服務體系加以管理。
四、基於避免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侵害人民權益,及掌握全國勞動供需狀況之政策需要
,爰參考日本等外國立法例,規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設立,應經主管機關許可
,方得設立。其許可及管理辦法,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民國 91 年 0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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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五條移列。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之即將施行及現行實務需求,於第一項及第三項增列私立就業服
務機構分支機構管理規定,並酌修第三項授權規定之內容,以加強私立就業服務
機構之管理。
三、第二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