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91 年 0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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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定雇主違反性別歧視之禁止或性騷擾之防治時,其主管機關仍為地方主管機關
,但受僱者或求職者對地方主管機關所為之處分有異議時,得向中央主管機關兩
性工作平等委員會申請審議或逕行提起訴願。
二、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審議程序之法源依據。
- 民國 97 年 0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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爰增列雇主拒絕受僱者依規定提出產假、育嬰留職停薪假、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復職之
請求時,受僱者、求職者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後,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對地方主管
機關所為之處分有異議時,得申請審議或提出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