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6 年 10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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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切實查驗應考人身分,以強化技能檢定公正性,參酌考選部試場規則第三條規
定,明文規定應檢人進入學科測試考場時,應依規定攜帶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入場
;復為明定身分核對之程序,爰將現行條文第一項分列為第一項及第二項,以茲
明確。
二、原第二項規定,順移至第三項。另因應科技產品日新月異,經參酌考選部試場規
則第六條及第七條相關規定,調整第二項禁止應檢人攜帶之器材或設備名稱(含
穿戴式裝置【如 google glass 及 apple watch】及其他具資訊傳輸、感應、拍
攝或記錄功能之器材及設備),以利應檢人遵循,爰配合調整文字內容。
- 民國 108 年 0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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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目前非具國民身分者,符合各該技能檢定職類報檢資格之外籍人士參加檢定時
,均持符合申請檢定資格之居留證或入出境許可證之身分證明文件入場應試,故
為使實務與法規一致,配合修正第一項文字規定。
二、因應現行實務經驗,並參考考選部試場規則第六條書明其他具資訊傳輸、感應、
拍攝、記錄功能之器材及設備等文字,爰刪除第三項有關「呼叫器」文字。
三、依現行試務實務作業,應檢人考試應自行攜帶文具用品,因故遺失或未自行攜帶
時,會有向其他應檢人或向監場人員借用之情形,惟恐造成其他應檢人質疑有失
公平之虞,爰參考統一入學測驗及國軍考試等相關試務規定,予以增列第三項第
一款,以為遵循。
四、考量第三項應檢人應遵循事項內容繁多,改以條列方式呈現,以臻明確,爰配合
調整第三項規定內容。
-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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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符合法制體例,酌修第二項規定。
二、禁止應檢人隨身攜帶穿戴式裝置或其他具資訊傳輸、感應、拍攝、記錄功能之器
材及設備進入試場應檢,確有實務推動困難,爰參酌考選部試場規則第八條規定
,修正第三項第三款規定,以維持檢定秩序。
- 民國 112 年 0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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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量技術士證係由勞動部核發,且該證應記載內容包含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
身分證統一編號、照片,資訊內容足以識別個人身分,爰第一項增列技術士證為
應檢人入場之身分證明文件等文字,增加民眾應檢便利性。
二、配合法制體例,酌修第三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