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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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人數,與其引進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及第三十七條所
定外國人總人數,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屬自由貿易港區之製造業者:聘僱外國人人數不得超過僱用員工人數
    之百分之四十。
二、屬第二十四條附表五 A+ 級行業:聘僱外國人人數不得超過僱用員工
    人數之百分之三十五。
三、屬第二十四條附表五 A  級行業:聘僱外國人人數不得超過僱用員工
    人數之百分之二十五。
四、屬第二十四條附表五 B  級行業:聘僱外國人人數不得超過僱用員工
    人數之百分之二十。
五、屬第二十四條附表五 C  級行業:聘僱外國人人數不得超過僱用員工
    人數之百分之十五。
六、屬第二十四條附表五 D  級行業:聘僱外國人人數不得超過僱用員工
    人數之百分之十。
前項聘僱外國人人數為一人者,每月至少聘僱本國勞工一人以上。
中央主管機關自雇主聘僱外國人引進入國或接續聘僱滿三個月起,每三個
月依前二項規定查核雇主聘僱外國人之比率或人數,及聘僱本國勞工人數
。
第一項及第二項聘僱外國人人數、本國勞工人數及僱用員工人數,以中央
主管機關查核當月之前二個月為基準月份,自基準月份起採計前三個月參
加勞工保險人數之平均數計算。
雇主聘僱外國人人數,與其引進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至
第二十八條所定外國人總人數,及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查核雇主聘僱外國人
之方式,應符合附表七規定。
雇主聘僱第三十條所定外國人,中央主管機關除依前五項規定辦理查核外
,並應依附表八規定辦理下列查核:
一、雇主聘僱外國人人數及引進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至
    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所定外國人總人數。
二、雇主同一勞工保險證號應新增聘僱國內勞工,其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及
    勞工退休金提繳工資,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者:均達新臺幣三萬零三百元以上。
(二)符合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者:均達新臺幣三萬三千三百元以上。
雇主聘僱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本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廢止其未
符合規定人數之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並計入第二十五條附表六聘僱外國
人總人數:
一、聘僱外國人超過第一項所定之比率或人數,及聘僱本國勞工人數未符
    第二項所定人數,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二、違反前項第二款規定。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9 年 09 月 29 日
配合第十四條之三新增,爰修正所引條次及項次。
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
一、條次變更。
二、現行條文第十四條之一係規範製造業特定製程三級制,配合第二十四條已刪除相
    關規定,爰將現行條文第十五條之七有關特定製程五級制定期查核之規定,移列
    至本條第一項規範,即定期查核製造業雇主聘僱特定製程五級制、已重新招募外
    國人,合計不得超過第一項各款規定。
三、另現行條文第十五條之七第三項有關特定製程五級制、附加就業安定費提高人數
    、新增投資案、臺商方案等定期查核規定,移列至本條第四項規範,即定期查核
    製造業雇主聘僱特定製程五級制、附加就業安定費提高人數、新增投資案、臺商
    方案,定期查核方式及人數應符合附表七規定,爰增列第四項規定。
四、另現行條文第十五條之七第四項有關歡迎臺商投資方案定期查核規定,移列至本
    條第五項規範,即定期查核製造業雇主聘僱特定製程五級制、附加就業安定費提
    高人數、新增投資案、臺商方案、歡迎台商投資方案,定期查核方式及人數應符
    合附表八規定,爰增列第五項規定。
五、配合刪除第十四條之七,並將外國人總人數規定併入第二十五條附表六,爰第四
    項移列至第六項,並酌修文字。
六、為避免雇主引進聘僱外國人後而未有聘僱本國勞工之下列情形,後續定期查核仍
    符合規定,而有影響本國勞工作權益情形,爰於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製造工作定
    期查核基準(以下簡稱製造業查核基準)第五點第二項訂定聘僱外國人一人之雇
    主,其所需最低僱用本國勞工人數。又現行實務亦針對上開未足額聘僱本國勞工
    人數之雇主通知改善,未改善時並依本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廢止聘僱外國人人數,
    爰增列第二項規定,以臻完備。
七、舉例說明:
(一)雇主聘僱外國人一人,而未有僱用本國勞工(僅有雇主一人),即總僱用員工
      人數為一人,乘以附表五 B  級行業核配比率百分之二十,計算結果逾外國人
      人數為零人(有小數點者,小數點後採無條件捨去),即符合定期查核規定。
(二)雇主屬附表五 D  級行業,以總僱用員工人數五人,依附表六之核配比率百分
      之十,經核准一名外國人之初次招募許可,惟嗣於引進一名外國人後,即將所
      聘僱五名本國勞工解僱,而依上開查核計算公式核算後逾規定外國人數係為零
      人(小數點無條件捨去後為零)。
八、配合行政院核定離岸風電產業人力補充行動方案明定薪資查核應以新臺幣三萬三
    千三百元為基準,並與歡迎臺商回臺投資行動方案薪資區隔,爰於第六項第二款
    分目規範。
民國 112 年 06 月 15 日
一、依政策小組一百十二年三月十六日第四次臨時會議結論,同意經濟部工業局提案
    提高製造業雇主接續聘僱在臺外國人比率,且不計入原核配比率,爰配合新增第
    二十五條之一規定,不納入雇主聘僱外國人定期查核,修正第五項及第六項規定
    。
二、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未修正。
《附表七修正說明》
因新增第二十五條之一,製造業雇主接續聘僱在臺外國人比率得提高雇主勞工保險投
保人數百分之五,不納入雇主聘僱外國人定期查核,配合修正第三十四條規定,爰一
併修正本表。
《附表八修正說明》
因新增第二十五條之一,製造業雇主接續聘僱在臺外國人比率得提高雇主勞工保險投
保人數百分之五,不納入雇主聘僱外國人定期查核,配合修正第三十四條規定,爰一
併修正本表。
民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一、依政策小組一百十二年三月十六日第四次臨時會議,經濟部與農業部代表反映雇
    主聘僱外國人名額計算小數點進位方式應考量中小企業與小農等小型產業者權益
    ,決議請勞動部研議雇主聘僱員工人數核算外國人名額,有小數點未達一名之彈
    性進位可行性。基於保障小型產業者經營權益與實務審查作業,配合計算方式由
    四捨五入調整為無條件進位法。
二、舉例說明:
(一)現行雇主屬第二十四條附表五 D  級行業,如僱用員工人數為一人,依第二十
      五條附表六之核配比率百分之十,無法取得一名外國人配額(一乘以百分之十
      等於零點一,四捨五入後為零);另如雇主僱用員工人數為五人,且均為本國
      勞工,依附表六之核配比率百分之十,得取得一名外國人配額(五乘以百分之
      十等於零點五,四捨五入後為一)。為免雇主聘僱外國人後,即大量降低聘僱
      本國勞工人數,考量如嗣後一名本國勞工離職,雇主僱用員工人數為四名本國
      勞工及一名外國人,仍符合僱用員工五人得聘僱一名外國人,爰規範雇主屬第
      二十四條附表五 D  級行業,聘僱外國人人數為一人者,聘僱本國勞工人數不
      得低於四人。
(二)計算方式由四捨五入修改為無條件進位法後,雇主屬附表五 D  級行業,如僱
      用員工人數一人,且為本國勞工,依第二十五條附表六之核配比率百分之十,
      得取得一名外國人配額(一乘以百分之十等於零點一,無條件進入法後為一)
      。考量如嗣後該名本國勞工離職,雇主僱用員工人數為一名外國人,仍符合僱
      用員工一人得聘僱一名外國人,爰為免雇主聘僱外國人後,即不再聘僱本國勞
      工,修正規範雇主屬第二十四條附表五 D  級行業,聘僱外國人人數為一人者
      ,聘僱本國勞工人數至少一人。
三、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七項未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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